证监会公开征求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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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引导期货公司合规经营、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征求意见稿共四十四条,重点针对近年来期货市场形势和期货行业状况的发展变化,进一步明确了扣分标准,优化了加分标准。
6月13日,证监会表示,为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引导期货公司合规经营、专注主业、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进行修订,形成了《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稿共四十四条,重点针对近年来期货市场形势和期货行业状况的发展变化,进一步明确了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的扣分标准,优化了加分标准,简化了评价流程,旨在更好发挥分类评价的引领和导向作用。
自2009年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以来,期货公司分类监管制度历经多次修订。近年来,随着市场形势和行业状况的发展变化,分类监管制度在评价期货公司合规风控状况、反映期货公司经营发展质量、引导期货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的不足逐渐显现。此次修订旨在精准、有效引导期货公司提升自身竞争力和服务实体经济。
优化加分标准:根据期货公司的业务类型重塑市场竞争力评价指标,优化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评价指标,全面反映期货公司综合实力、服务实体企业风险管理和长期资金入市情况。
具体来看,一是优化完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指标,将“机构客户日均持仓”调整为“产业客户日均持仓”,增加“中长期资金客户日均持仓”指标,突出对产业客户及中长期资金客户的支持。
二是重塑市场竞争力加分体系,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的期货公司业务范围,调整市场竞争力指标,全面评价期货公司各项业务开展情况。
完善扣分标准:《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反映期货公司合规和风险状况,明确持续合规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监管措施进行评价,并对不同监管措施设置不同的扣分分值。
此外,《规定》还对部分扣分安排进行调整,如删除市场竞争力加分的最低合规分数线,调整为期货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风险的,对应市场竞争力指标不予加分。
删除、调整部分标准:为适应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的增加,《规定》删除部分重复或限制性指标,如“加权调整后日均机构客户权益总额”,并鼓励期货公司加大投入,规模化经营。
此次修订还包括对专项评价和特殊情形激励评价的调整,如将“保险+期货”纳入服务国家战略专项评价,对期货公司配合监管部门开展风险处置等情形予以加分激励。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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