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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共20条,旨在规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明确监管要求,保障期货交易者合法权益,对期货公司合规展业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业内人士指出,证监会最新发布的《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期货公司合规展业具有深远影响,是保护期货交易者权益的关键一步。

  本报记者王宁

  为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的规范性,确保期货公司合规有序开展业务,证监会于1月10日晚间正式发布了《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该《征求意见稿》共计20条,针对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从多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监管要求。包括明确营销范围、设立专门的营销部门、完善营销管理制度以及加强营销人员的管理等,旨在全面规范期货经纪业务的互联网展业行为。多家期货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这一规定的发布对期货公司合规展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是保障期货交易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中粮期货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司迅速响应,组织内部学习与讨论,认为此举有利于维护行业的整体声誉,促进期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从长远发展来看,将互联网营销纳入监管范围进行精细化规范指导,体现了监管的前瞻性,有助于最大化发挥互联网的效能,推动期货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为落实监管指导意见,公司已初步建立了互联网营销的规章制度管理体系和流程,并指定了牵头管理部门和专岗人员,以持续提升互联网营销业务的质量和效率。

  浙商期货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也指出,《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期货公司互联网展业的行为规范,为今后的业务开展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有利于维护并促进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公司认真学习领会各项要求,严格对照相关标准规范展业行为,已建立了内部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确保互联网营销行为的每个环节都能有效防范和处置风险,履行期货公司的管理职责。

  近年来,期货公司利用互联网进行营销,显著提升了信息传递效率,拓宽了服务范围,增加了获客渠道。然而,部分期货公司在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中存在不当宣传、诱导交易、变相居间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交易者的合法权益和期货行业的整体声誉。

  针对这一问题,《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特别强调了期货公司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时的行为规范,要求双方明确划分权利和义务,并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规定第三方机构在为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提供服务时,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客户信息和违规开展期货居间活动,以有效防范利用互联网营销方式规避违规行为,减少恶性竞争,推动经纪业务“引流”方式更加规范,促进第三方平台的优胜劣汰,提高管理水平。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