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AI导读:
证监会发布《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强化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明确报告要求、系统接入管理、交易监测与风险管理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近期正式发布了《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旨在全面强化对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的监管力度,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该《管理规定》涵盖了七大核心内容:首先,它清晰地界定了程序化交易的定义和总体要求,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其次,明确了程序化交易的报告要求,确保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第三,加强了对系统接入的管理,确保交易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第四,强化了主机托管与席位管理,防止潜在的交易风险。第五,详细规定了交易监测与风险管理的具体要求,确保市场的健康运行。第六,明确了监督管理的具体安排,为监管机构提供了有力的执法依据。最后,还对相关主体的适用安排进行了详细说明,确保规定的全面性和适用性。
具体而言,程序化交易是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下达交易指令,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而高频交易,作为程序化交易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短时间内报单、撤单笔数和频率较高的特征,具体标准由期货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对于做市商以程序化交易方式从事做市业务的,将由期货交易所另行制定具体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该《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从事的程序化交易,而沪深交易所ETF期权则不在此列。
在报告要求方面,《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期货公司的客户需向期货公司报告程序化交易情况,期货公司在核查无误后,需向相关期货交易所报告,并在收到反馈后向客户确认。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还需定期或不定期核查程序化交易者报告的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在系统接入管理方面,《管理规定》要求期货公司将系统外部接入管理纳入合规风控体系,建立健全接入测试、交易监测等全流程管理机制。程序化交易者使用的技术系统应具备有效的异常监测、阈值管理等功能,而期货公司使用的交易信息系统则需具备验资验仓、权限控制、异常监测等功能。此外,期货公司不得将交易信息系统的管理权限开放给客户,程序化交易者也不得利用系统对接非法经营期货业务。
在交易监测与风险管理方面,《管理规定》要求从事程序化交易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明确合规和风险管理的责任人员及其职责。期货公司同样需要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加强对客户程序化交易行为的监控。期货交易所则负责建立并执行风险监测、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等制度,对程序化交易进行实时监测监控,对高频交易等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管理,及时评估市场影响,确保市场的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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