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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强化对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的全过程监管,确保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规定明确了期货公司、交易所以及程序化交易者的责任与义务,包括系统接入管理、交易监测与风险管理等方面。

证监会于1月17日正式发布了《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此举旨在全面加强对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的监管力度,确保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管理规定》内容详尽,共分为七章三十七条,对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要求期货公司的客户在进行程序化交易前,必须先向期货公司报告,期货公司在核查无误后,再向相关期货交易所报告,并在收到交易所的反馈后向客户确认。客户只有在收到期货公司的确认后,方可正式开展程序化交易。此外,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还需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程序化交易者报告的信息进行核查,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系统接入管理方面,《管理规定》进一步强调了期货公司的责任。期货公司需将系统外部接入管理纳入合规风控体系,建立健全接入测试、交易监测等全流程管理机制。同时,程序化交易者使用的技术系统应具备有效的异常监测、阈值管理等功能,以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期货公司使用的交易信息系统也应具备验资验仓、权限控制、异常监测等功能,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合规性。此外,期货公司不得将交易信息系统的管理权限开放给客户,程序化交易者也不得利用系统对接非法经营期货业务。

在交易监测与风险管理方面,《管理规定》要求从事程序化交易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必须建立并有效执行程序化交易相关制度,并明确负责合规和风险管理的责任人员。期货公司同样需要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加强对客户程序化交易行为的监控,首席风险官应切实履行其职责。期货交易所则需建立并有效执行程序化交易风险监测、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等制度,对程序化交易进行实时监测监控。特别是对于报撤单频率高、报撤单成交比高等异常交易行为,将予以重点监控。同时,对高频交易实行重点管理,密切监测监控高频交易行为变化,及时评估其对市场的影响。

此次《管理规定》的发布,不仅为期货市场的程序化交易提供了明确的监管框架,也为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