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征求意见稿》
AI导读:
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聚焦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风险隐患,从制度建设、人员管理、营销内容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营销活动不得欺诈、误导客户,损害公平竞争。
1月10日,证监会官网正式披露了《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旨在就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规范,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针对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从制度建设、人员管理、营销内容等多个维度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明确指出,营销活动不得欺诈、误导客户,也不得损害公平竞争。同时,期货公司需建立健全营销管理制度,确保互联网营销活动合规、有序进行。
据界面新闻统计,过去一年中,已有超过10家期货公司因互联网营销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处罚,显示出监管部门对期货业网络营销活动的严格监管态势。
在营销范围界定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期货公司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的具体部门和职责,要求统一开展营销活动,不得以分支机构或员工个人名义进行。此外,期货公司还需将互联网营销活动纳入合规管理体系,确保全流程留痕。
针对营销活动细节,《征求意见稿》要求加强营销人员管理,强化营销内容审核,并规范营销账号的使用。所有参与营销活动的人员必须获得期货公司授权,并在公司统一管理下开展活动。同时,期货公司需对营销内容进行统一审核管理,并对营销账号进行统一管理,确保营销活动明确标识、风险提示清晰。
在利用第三方机构服务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时,《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期货公司需建立事前评估机制,明确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支付与客户开户量、交易量、手续费等业务指标挂钩的费用。双方需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协议内容,确保第三方机构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客户信息、违规开展期货居间活动等。
在客户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加大客户保护力度,要求期货公司增加客户回访频次,加强风险提示,并建立监测机制。同时,期货公司需公示手续费收取标准,并按公示标准收取手续费,确保客户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监督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方式。监管部门可以采取非现场监管或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并明确了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郑志刚表示,出台这样一个规范性的文件是监管当局针对金融业态出现的新问题所开展的积极规范举动。他认为,文件的核心目的是创造一个公平规范的金融营销环境,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和行业健康发展。对于期货公司而言,需要调整目前的营销策略,内部制定完备合规举措来保障相关行为与监管规定的一致。
尽管短期内部分期货公司需要付出额外成本调整内部管理和营销策略,但长期来看,《征求意见稿》的实施有利于遏制期货互联网营销的野蛮发展势头,使其走向规范化发展。这将对规范期货行业互联网营销活动产生深远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过去一年中已有多家期货公司因互联网营销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处罚。例如,平安期货、中信建投期货、瑞达期货和海航期货等期货公司均因相关问题被罚。此外,仅2024年12月份,恒力期货和国金期货也因类似问题被监管点名。
这些案例表明,规范互联网营销活动已成为监管部门在期货行业发展中的重要关注点。未来,随着《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规定》的正式发布和实施,期货公司需更加注重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以确保互联网营销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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