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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提出十一项具体监管要求。

  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即将迎来全面规范。为引导期货公司合规有序地进行互联网营销,进一步保护期货交易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于1月10日正式发布了《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与各行各业的融合日益加深,期货行业也不例外。期货公司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营销,不仅提高了信息传递效率,还拓宽了服务范围,增加了客户来源。然而,一些期货公司在互联网营销过程中存在不当宣传、诱导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交易者的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形象。

  为此,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期货公司经纪业务的互联网营销活动。该规定共包含二十条内容,从制度建设、人员管理、营销内容、账号使用、行为规范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要求期货公司不得欺诈、误导客户,不得损害公平竞争。

  具体来看,规定中提出了以下十一项监管要求:明确营销范围,界定互联网营销活动的定义和范围;规定期货公司必须在总部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互联网营销活动,避免分支机构或员工个人名义开展;要求期货公司建立健全互联网营销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活动合规;加强营销人员管理,确保所有参与营销活动的人员均具备期货从业资格;强化营销内容审核,确保所有营销内容合法合规;规范营销账号使用,明确标识和风险提示;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管理,避免利益挂钩;加大客户保护力度,增加客户回访频次,加强风险提示;明确禁止欺诈或误导客户的行为;禁止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以及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中国证监会表示,将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进一步完善后正式发布实施。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