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证监会就《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引导期货公司合规经营、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征求意见稿共四十四条,重点针对近年来期货市场形势和期货行业状况的发展变化,明确了扣分标准和加分标准。

  证监会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6月13日,证监会表示,为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引导期货公司合规经营、专注主业、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进行修订,形成了《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四十四条,重点针对近年来期货市场形势和期货行业状况的发展变化,进一步明确了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的扣分标准,优化了加分标准,简化了评价流程,旨在更好地发挥分类评价的引领和导向作用。

  2009年,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建立期货公司分类监管制度,并历经2011年、2019年、2022年三次修订。此次修订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形势和行业状况的发展变化。

  优化加分标准

  证监会指出,《规定》力求精准、有效引导期货公司提升自身竞争力和服务实体经济。根据期货公司的业务类型重塑市场竞争力评价指标,优化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评价指标,整合专项评价指标,全面反映期货公司综合实力。

  具体来看,一是优化完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指标,将“机构客户日均持仓”调整为“产业客户日均持仓”,增加“中长期资金客户日均持仓”指标。

  二是重塑市场竞争力加分体系,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的期货公司业务范围,调整市场竞争力指标。

  此外,《规定》还将对资产管理业务的评价指标进行调整,作为市场竞争力评价的一部分。

  完善扣分标准

  《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反映期货公司合规和风险状况,明确持续合规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监管措施进行评价,并对不同监管措施设置不同的扣分分值。

  具体来看,一是明确除特定情形外,原则上需按照监管措施等扣分。

  二是调整部分扣分安排,如删除市场竞争力加分的最低合规分数线。

  删除、调整部分标准

  为避免与经纪业务评价重复,《规定》删除“加权调整后日均机构客户权益总额”等指标,以适应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的增加。

  专项评价方面,《规定》将“保险+期货”由服务实体经济评价移至专项评价。

  特殊情形激励评价方面,《规定》对期货公司配合监管部门开展风险处置等情形予以加分激励。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