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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订《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形成《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提高监管效率,引导期货公司合规经营,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证监会6月13日消息,为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证监会修订了《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形成了《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旨在提高监管效率,引导期货公司合规经营,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自2009年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以来,分类监管制度在促进期货公司合规经营、稳健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市场形势和行业状况的变化,现行制度在反映期货公司经营发展质量等方面的不足逐渐显现,因此证监会进行了系统修订。

修订原则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客观、公正反映期货公司合规和风险状况,以及力求精准、有效引导期货公司提升自身竞争力和服务实体经济。征求意见稿共四十四条,明确了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的扣分标准和加分标准,并简化了评价流程。

在扣分标准方面,明确除特定情形外,原则上需按照监管措施等扣分,并调整了部分扣分安排。在加分标准方面,优化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指标,重塑了市场竞争力加分体系,并删除了部分评价指标。此外,还调整了专项评价和特殊情形激励评价。

证监会表示,此次修订旨在更好发挥分类评价的引领和导向作用,引导期货公司聚焦主责主业,全面提升期货行业服务能力和竞争力。证监会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

(文章来源:期货日报,关键词:期货公司,分类监管,风险管理,服务实体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