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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订《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形成《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提高监管效率,引导期货公司合规经营、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修订内容包括明确扣分标准、优化加分标准、删除部分评价指标等。

  证监会6月13日消息,为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引导期货公司合规经营、专注主业、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证监会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进行修订,形成了《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四十四条,重点针对近年来期货市场形势和期货行业状况的发展变化,进一步明确了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的扣分标准,优化了加分标准,简化了评价流程。此次修订旨在通过完善分类监管制度,全面反映期货公司持续合规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规定》明确、优化和完善扣分标准。一是明确除特定情形外,原则上需按照监管措施等扣分,主要包括风险监管指标不达标、保证金预警等,扣分分值从0.5分至10分不等。二是调整部分扣分安排,删除市场竞争力加分的最低合规分数线,对期货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风险的,对应市场竞争力指标不予加分。同时,对于期货公司和从业人员涉及同一违规事项的,择其重者扣分。

  优化加分标准方面,一是调整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指标,增加“中长期资金客户日均持仓”指标,突出对产业客户参与商品期货市场以及中长期资金客户参与金融期货市场的支持。二是重塑市场竞争力加分体系,全面评价期货公司各项业务开展情况、整体盈利水平和资本实力。

  此外,还删除了部分评价指标,以避免重复评价,并鼓励期货公司加大投入,规模化经营。同时,调整专项评价,将“保险+期货”纳入服务国家战略专项评价,并写入党建与文化建设专项评价。

  此次修订还调整了特殊情形激励评价,对期货公司配合监管部门开展风险处置、持续合规无扣分、合并等情形予以加分激励,以提升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公开资料显示,自2009年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以来,分类监管制度在促进期货公司合规经营、稳健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修订旨在更好发挥分类评价的引领和导向作用,引导期货公司合规稳健经营,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能力。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