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协修订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规则
AI导读:
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了修订后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规则》,旨在加强对期货行业资产管理业务的自律管理,提高持续展业的条件,并加强对业务从准入到退出的全过程监管。
1月17日,中国期货业协会(中期协)正式发布了经过最新修订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此次修订旨在深入贯彻《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精神,加强对期货行业资产管理业务的自律管理,以更有效地防范风险。
据悉,为落实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及证监会制定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中期协于2021年推出了《备案规则》。该规则对期货行业经营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设定了持续展业的要求,并对展业资质实施了动态管理。
然而,近年来期货行业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部分公司沦为非法金融活动的通道,一些公司尽管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却仍在通过“屯牌”“保牌”的方式维持业务,这严重阻碍了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同时,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规定,期货公司是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唯一合法主体。因此,原有的《备案规则》已无法适应当前行业的发展形势,迫切需要进行调整。
针对上述问题,中期协对《备案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旨在提高持续展业的条件,引导期货公司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并加强对资产管理业务从准入到退出的全过程监管。修订内容包括:将撤销业务资质的条件从“连续24个月未成功备案新增产品且规模连续低于1亿元”调整为“连续6个月未成功备案新增产品且月末规模连续低于1亿元”;新增了撤销业务资质的情形,即对于无正常运作的资产管理计划等未实质展业的情形将直接撤销其业务资质;删除了暂停新增业务的情形以及恢复业务的情形,改为直接撤销业务资质;删除了“存续资管计划全部终止后,正式撤销登记备案”的条款,改为满足撤销条件即撤销。
此外,为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的要求,中期协还删除了关于资产管理子公司备案及管理的相关条款,并在附则中明确了现有子公司及其人员的要求。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协会对于未吸收采纳的主要意见也进行了详细说明,主要包括提高备案门槛、放宽撤销资质的条件以及增加过渡期或恢复展业的情形等。协会表示,考虑到保持严监管强监管的态势以及与正在修订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衔接,未采纳相关意见。
从过渡期安排来看,修订后的《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即开始施行。对于规则发布之日已不满足相关要求的公司,中期协将于规则发布3个月后撤销其资产管理业务登记备案。被撤销资质的公司需制定存续资产管理计划处置方案,通过提前清算、变更产品管理人或到期终止清算等方式处置存续产品。在处置期间,公司不得新增产品、不得新增申购,到期后不得展期。若发生重大事件,需及时向期货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期协报告。处置完成后,需报告处置方案执行情况及结果。同时,中期协将继续暂停新增资产管理业务备案。
(文章来源:期货日报网,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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