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AI导读:
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旨在强化期货市场的程序化交易监管框架,明确期货交易所依法建立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对报撤单频率高、报撤单成交比高等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并重点管理高频交易。
1月17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反馈意见。该《管理规定》旨在通过“趋利避害、突出公平、从严监管、规范发展”的核心原则,全面强化期货市场的程序化交易监管框架。根据该规定,期货交易所被明确要求依法建立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并针对报撤单频率高、报撤单成交比高等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尤其是对高频交易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
核心要点概览:
——核心原则:趋利避害、突出公平、从严监管、规范发展。
——期货交易所与期货公司需定期或不定期核查程序化交易者的报告信息。
——期货交易所应建立主机交易托管信息报告制度和交易席位管理制度。
——对于频繁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或技术系统故障的程序化交易客户,期货公司将不得提供主机交易托管服务。
——期货交易所将对程序化交易进行实时监测监控,重点关注报撤单频率高、报撤单成交比高等异常交易行为。
——高频交易将被重点管理,期货交易所将密切监测其交易行为变化。
——明确了期货交易所依法建立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的责任。
根据交易频率的不同,程序化交易被细分为高频交易和中低频交易。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高频交易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崛起。为规范此类交易,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任何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下达交易指令的程序化交易,都必须符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向期货交易场所报告,以确保不影响交易场所的系统安全或正常交易秩序。
证监会表示,其高度重视期货市场的程序化交易监管工作,并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建立程序化交易报备制度、实施申报收费制度、建立健全监测监控指标体系、加强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等。此次发布的《管理规定》,是在总结前期监管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监管要求,以更好地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的相关规定。
《管理规定》共包含7章37条,围绕强化监管、防范风险、促进高质量发展的主线,对期货市场的程序化交易进行了全过程的监管。该规定明确了程序化交易的报告要求,包括各方责任、报告路径、核查要求等,并规定期货公司客户需向期货公司报告,期货公司核查无误后再向相关期货交易所报告。同时,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还需定期或不定期核查程序化交易者报告的信息。
此外,《管理规定》还加强了系统外部接入管理,要求期货公司将系统外部接入管理纳入合规风控体系,建立健全接入测试、交易监测等全流程管理机制。程序化交易者使用的技术系统需具备有效的异常监测、阈值管理等功能,而期货公司使用的交易信息系统则需具备有效的验资验仓、权限控制、异常监测等功能。期货公司不得将交易信息系统的管理权限开放给客户,程序化交易者也不得利用系统对接非法经营期货业务。
在主机托管与席位管理方面,《管理规定》要求期货交易所建立主机交易托管信息报告制度和交易席位管理制度,遵循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提供主机交易托管服务和分配交易席位。期货公司则需建立主机交易托管资源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主机交易托管资源,并对频繁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或技术系统故障的程序化交易客户,不提供主机交易托管服务。同时,期货公司还需建立交易席位管理制度,公平分配交易席位。
在交易监测与风险管理方面,《管理规定》强调了对高频交易的重点监管。期货交易所将对程序化交易进行实时监测监控,重点关注报撤单频率高、报撤单成交比高等异常交易行为。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也将对程序化交易行为进行监测监控。同时,期货交易所将对高频交易实施重点管理,密切监测其交易行为变化,并及时评估市场影响。
此外,《管理规定》还加强了对程序化交易的监督管理,明确了期货交易所依法建立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的责任,以及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对程序化交易的自律管理措施。同时,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也将对程序化交易相关机构和个人实施行政监管及处罚措施。
未来,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的意见对《管理规定》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正式发布实施。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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