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AI导读:
中国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保护期货交易者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营销范围、规范营销部门、加强人员管理、强化内容审核等要求,旨在促进期货公司合规经营,全方位守护投资者权益。
近年来,视频直播的兴起为期货公司提供了新的营销平台,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已成为吸纳客户的一种重要方式。然而,随着业务的发展,期货公司因互联网营销违规行为而受到的处罚也逐渐增多。针对这一现象,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了《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以进一步规范期货公司的互联网营销活动。
证监会指出,制定该征求意见稿旨在指导期货公司合规有序地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更好地保护期货交易者的合法权益。浙商期货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屈晓宁认为,征求意见稿反映了期货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产生的部分影响,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后续开展的要求,极大地规范了互联网开发的范围和尺度。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期货公司的互联网营销活动将由总部统一管理,不得与其他业务混同,且必须明确营销活动全流程留痕,并保存20年以上。此外,还新增了禁止损害公平性条款,禁止通过直接或间接向搜索引擎平台等购买包含其他期货公司名称等关键词,干扰用户正常搜索结果,为本公司引流。同时,营销账号需统一管理,且与投资者教育进行内容和人员区分。
上海东亚期货首席经济学家景川表示,营销工作要求期货公司必须在总部设置或指定具体部门统一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或者员工个人名义开展。开展营销活动的人员必须是获得期货公司授权的期货从业人员,并在公司统一管理下开展工作。同时,期货公司需对互联网营销内容进行统一审核管理,确保营销内容合法合规,并对直播形式传播的内容进行实时监控。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期货公司在利用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服务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时,应建立事前评估机制,明确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支付与客户开户量、交易量、手续费、资金量等业务指标挂钩的费用。双方需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协议内容。此外,期货公司还需增加客户回访频次,加强风险提示,建立监测机制,并公示手续费收取标准。
近年来,监管层已多次强调互联网营销活动的合规性。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司去年曾表示,将全面部署行业机构风险排查,其中互联网营销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风险排查中被重点关注的方向。近年来,已有超过10家期货公司因互联网营销违规而受到处罚,如先锋期货、鑫鼎盛期货、英大期货等。
此次征求意见稿为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旨在更好地规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行为,保护期货交易者的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了期货公司可以在网上开展营销业务,但需符合相关规定,如事前评估、签订书面协议等。同时,也提出了对第三方渠道的具体要求,以遏制擦边变相居间的第三方平台引流业务。
期货交易员李欣表示,征求意见稿的核心目的是创造一个公平规范的金融营销环境,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和行业健康发展。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期货公司增加客户回访频次、加强风险提示、建立监测机制,并公示手续费收取标准。这些措施将有助于全方位守护投资者权益。
尽管前期监管在互联网营销的处罚力度导致业内公司在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的积极性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但从长远来看,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将有效引导期货公司在“线上”经纪业务赛道上的良性竞争,推动经营机构业务加快转型。同时,规范的营销活动也有助于提升期货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市场声誉,增强客户对公司的信任和认可。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本站立场无关。本站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本站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yxiu_cn@foxmail.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