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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指导其合规有序展业,保护期货交易者合法权益。

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的规范“标尺”正式落地。1月10日,证监会发布了《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指导其合规有序展业,进一步保护期货交易者的合法权益。

该征求意见稿详细针对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进行了规范,包括制度建设、人员管理、营销内容、账号使用以及行为规范等方面。其中明确规定了营销活动不得欺诈、误导客户,也不得损害公平竞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9日。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互联网营销活动的定义范围,并规定期货公司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不得与其他业务活动混同,且涉及期货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时,必须遵守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期货公司应在总部设置或指定具体部门统一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并进行全流程留痕。

征求意见稿还强调了期货公司对互联网营销开展部门、制度、人员、账号的统一管理,要求互联网营销内容需进行统一审核管理,开展活动的账号也必须统一管理,不得通过非经公司统一管理的互联网账号开展活动。

在第三方机构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期货公司依法审慎选择第三方机构并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协议内容,并进行持续跟踪和评估。期货公司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支付与客户开户量、交易量、手续费、资金量等业务指标挂钩或变相挂钩的费用。

征求意见稿还加大了对客户保护的力度,要求期货公司增加客户回访频次,加强风险提示,建立监测机制,并公示手续费收取标准。同时,明确禁止以欺诈或误导客户的方式开展互联网营销,包括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未经核实或未经授权的数据和资料等行为。

近年来,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频发,损害了交易者的合法权益和期货行业的整体声誉。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将有效遏制这些违规行为,促进期货行业的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