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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暂行规定》,2025年10月9日起实施,旨在加强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监管,规范营销行为,保护交易者权益,促进期货行业健康发展。

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暂行规定》自10月9日起实施,规范期货营销新篇章

8月22日,证监会正式发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将于2025年10月9日起实施。此规定旨在强化对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的全方位监管,确保期货公司合规展业,并切实保护期货交易者的合法权益。期货互联网营销迎来新规范。

据了解,2025年1月10日至2月9日,证监会就《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184条。市场普遍认为,《暂行规定》针对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中的问题与风险隐患,提出了一系列监管措施,有利于规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行为,同时市场也建议后续进一步明确具体标准和流程。证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研究,采纳了大多数相关意见建议,使新规更贴合行业实际需求。期货营销规范再进一步。

大有期货互联网业务负责人李文婷表示,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规定》在总体框架延续监管导向的基础上,对具体条款表述进行修订,实操性和指导性更强,为期货互联网营销展业提供了更明确、细化的指引。

具体来看,《暂行规定》共十八条,从界定互联网营销活动范围、强化营销内容审核、明确营销制度与部门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监管要求。其中,互联网营销活动被明确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对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经纪或期货交易咨询服务进行商业性宣传推介的活动。此外,期货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品牌宣传、交易者教育等涉及互联网营销活动的,也应遵守该规定。

“新规将期货交易咨询服务及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品牌宣传、交易者教育等纳入监管,进一步明晰了互联网营销的展业边界。”李文婷说。值得注意的是,《暂行规定》删除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期货公司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不得与其他业务混同”的规定。

营销管理方面,《暂行规定》明确了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的条件及限制,要求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在总部授权和统一管理下开展活动,不得自行利用第三方机构服务开展营销。

《暂行规定》还新增了“营销内容应当显著标明公司名称、风险提示等信息”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营销内容的规范。对第三方合作的管理也是重点,要求期货公司利用第三方机构服务开展营销时,应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备。

在客户保护方面,《暂行规定》要求期货公司加强风险提示和回访,不得高于公示标准收取手续费,对客户异常交易情况应及时了解并提示风险。

公平竞争方面,《暂行规定》要求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诋毁竞争对手,不得通过不当评比、排序等方式营销,不得干扰正常搜索结果等。监督检查方面,提出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升信息透明度,增强监管执行协同性。

方正中期期货互联网营销业务负责人郑为彬认为,新规为期货公司开展互联网营销业务提供了明确指引。记者了解到,近年来监管部门对期货公司互联网业务处罚力度不断加大,部分公司存在夸大收益、虚假宣传等问题。未来《暂行规定》的落地,将进一步规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行为,促进期货行业健康发展

李文婷认为,从短期看,期货公司或将经历磨合期,但长期来看,明晰的监管指引将有助于提升服务质量,探索差异化发展路径。郑为彬也表示,未来行业互联网营销活动将得到规范,有效避免管理方式不统一,对交易者、期货公司形成保护。

(文章来源:期货日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