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期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弘业期货因工作人员“获利保证”行为被判向投资者焦某某赔偿巨额损失。焦某某指控弘业期货擅自高频买卖致其资金全部亏损,弘业期货则辩称双方存在期货经纪关系,焦某某应自行承担投资亏损。法院最终判决弘业期货赔偿焦某某投资损失的20%。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引人瞩目的期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显示,弘业期货因营业部工作人员的“获利保证”行为,在一场官司中被判定向投资者焦某某赔偿巨额损失。

据法院公布的信息,投资者焦某某因期货投资损失高达835.05万元,而弘业期货公司则在此期间通过期货经纪行为收取了232.34万元的手续费。在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情况及弘业期货公司的收费情况后,法院最终判定弘业期货公司向焦某某赔偿其投资损失的20%,即167.01万元。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焦某某指控弘业期货公司工作人员擅自进行高频买卖,导致其资金全部亏损。据焦某某陈述,弘业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在2007年初向其推销所谓的存款类理财产品,并承诺年息超过12%的收益及本金安全。然而,弘业期货公司并未遵守承诺,反而擅自挪用焦某某的资金进行高频期货交易,导致焦某某蒙受巨额损失。

面对焦某某的指控,弘业期货公司则辩称双方之间存在的是期货经纪关系,焦某某作为金融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辨识能力和经验,应自行承担投资亏损。弘业期货公司还指出,焦某某提交的欠条等证据系胁迫所得,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此外,弘业期货公司还强调,焦某某的损失系因期货交易产生,与公司不存在因果关系。

然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弘业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存在向客户作获利保证的违规行为被确认。尽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弘业期货公司存在代客理财、接受全权委托、混码交易、挪用客户保证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但弘业期货公司因未能充分履行对工作人员的选任和监督管理职责,被认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焦某某的投资损失,因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历经多次审理。早在2018年10月,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期货公司无责任,并驳回焦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然而,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原审判决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并发回重审。在重审过程中,法院综合考量了双方的过错情况,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此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还指出,焦某某在本案此前的一审审理期间未及时提供相关证据,导致二审审理中才提交大量证据证明其上诉事实和理由,人为地延长了本案的审理时间并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发回重审后无论审理结果如何,全部案件受理费均由焦某某承担。

本案不仅揭示了期货市场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及其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也提醒广大投资者在选择期货公司和进行期货投资时应保持警惕,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并谨慎决策。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