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业协会修订《备案规则》强化资产管理业务监管
AI导读:
为响应监管要求,期货业协会对《备案规则》进行修订,提高持续展业条件,强化期货公司主动管理责任,加强全过程监管,旨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据了解,为深入贯彻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及证监会制定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措施,中国期货业协会于2021年推出了《备案规则》,旨在对行业内经营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提出明确的持续运营要求,并对展业资质实施动态监管。
近年来,行业内部出现了若干新挑战与新问题。部分公司已沦为非法金融活动的通道,而另一些公司虽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却仍试图通过‘屯牌’和‘保牌’策略维持业务,这对行业的健康与高质量发展构成了阻碍。此外,随着期货和衍生品法的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了期货公司为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核心主体,这使得现行《备案规则》亟需根据行业发展新形势进行调整。
针对上述问题,协会对《备案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旨在提高持续展业的门槛,强化期货公司的主动管理责任,并加强从准入到退出的全过程监管。修订内容具体包括:一是严格化了撤销业务资质的条件,将原‘连续24个月未成功备案新增产品且规模连续低于1亿元’调整为‘连续6个月未成功备案新增产品且月末规模连续低于1亿元’;二是新增了撤销业务资质的情形,即针对无正常运作的资产管理计划等未实质展业的情况;三是简化了管理流程,取消了暂停新增业务的情形及恢复业务的程序,改为直接撤销业务资质;四是优化了撤销条款,删除了‘存续资管计划全部终止后,正式撤销登记备案’的规定,改为满足撤销条件即执行撤销。
同时,为积极响应期货和衍生品法的要求,协会已删除了关于资产管理子公司备案及管理的相关条款,并在附则中明确了现有子公司及其人员的具体要求。
在本次修订征求意见期间,协会共收到来自63家单位的77条反馈意见,经过深入研究和讨论,最终采纳了其中的15条意见。主要采纳的意见包括:一是完善了存续产品处置方案的具体要求,明确了处置方式、时限及风险防范措施,并规定处置期间禁止新增产品和申购,增加了重大事件报告及处置完成后的报告要求;二是设置了3个月的缓冲期,对于规则发布之日已不满足持续展业条件的公司,给予一定的调整时间;三是删除了部分持续展业条件,如因资产管理业务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部门调查而撤销资质的情形,以避免在事项尚未定性前即撤销资质;四是增加了重大事件报告的要求,对于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自律管理措施等情况,要求公司及时向协会报告;五是明确了业务隔离要求,强调资产管理业务应与其他业务保持独立,防范利益冲突。
未采纳的主要意见包括:一是提高备案门槛的意见,考虑到协会将继续暂停新增备案,本次修订不涉及备案门槛的调整;二是放宽撤销资质条件的意见,为保持严格的监管态势,协会未采纳相关建议;三是增加过渡期或恢复展业情形的意见,考虑到与正在修订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衔接,协会未予采纳。
实施安排上,修订后的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于规则发布之日已不满足相关要求的公司,协会将于规则发布3个月后撤销其资产管理业务登记备案。被撤销资质的公司需制定存续资产管理计划处置方案,通过提前清算、变更产品管理人或到期终止清算等方式处理存续产品。在处置期间,禁止新增产品和申购,到期后不得展期。若发生重大事件,需及时向期货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协会报告。处置完成后,需报告处置方案的执行情况及结果。同时,协会将继续暂停新增资产管理业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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