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AI导读:
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确保其合规有序,保护期货交易者合法权益,意见反馈截止至2025年2月9日。
1月10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确保其合规有序进行,更好地保护期货交易者的合法权益。该意见稿的反馈截止日期定为2025年2月9日。
《管理规定》共包含二十条内容,针对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与风险隐患,从界定营销范围、完善营销管理制度、强化营销人员管理、严格内容审核、规范营销账号使用、加强第三方机构管理等多个维度,提出了具体的监管要求。
重点举措包括:
1. 健全营销管理制度: 期货公司需在总部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统一负责互联网营销活动,严禁以分支机构或员工个人名义开展。
2. 直播形式营销应实时监控: 营销内容以直播形式传播的,期货公司需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合法合规。
3. 加强营销人员管理: 营销活动人员需为获得授权的期货从业人员,并接受公司统一的培训、监督和检查。
4. 强化营销内容审核: 营销内容需经公司统一审核管理,确保合法合规,禁止发布或转载未经审核的营销内容。
5. 规范营销账号使用: 期货公司需对营销账号进行统一管理,明确标识和风险提示,与投资者教育活动明确区分。
6. 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管理: 期货公司需审慎选择第三方机构,并订立书面协议,明确禁止支付与业务指标挂钩的费用。
7. 加大客户保护力度: 期货公司需对通过互联网营销开发的客户进行适当性管理,增加客户回访频次,加强风险提示,公示手续费收取标准。
8. 禁止欺诈或误导客户: 禁止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以欺诈或误导客户的方式开展互联网营销,如诱导客户频繁交易、夸大收益等。
9. 禁止损害公平竞争: 禁止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互联网营销。
新规还明确了监管方式和法律责任,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非现场监管或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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