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AI导读:
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确保市场健康运行,加强投资者保护,并明确法律责任。
证监会于1月10日正式发布了《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规定》),该规定全面覆盖了制度建设、人员管理、营销内容、账号使用及行为规范等多个维度,旨在引导期货公司合规、有序地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确保市场健康运行。
《管理规定》针对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明确了营销活动的定义和范围,即通过互联网对期货经纪业务进行商业性宣传推介。规定指出,期货公司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不得与其他业务混同,涉及期货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时,需遵守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期货公司必须在总部设立或指定具体部门统一负责互联网营销活动,禁止以分支机构或员工个人名义进行。
在营销管理方面,期货公司需建立健全互联网营销内部管理制度,将营销活动纳入合规管理体系,进行全流程留痕,并对营销内容进行统一审核管理,确保合法合规。营销人员需为获得授权的期货从业人员,并在公司统一管理下开展活动。此外,期货公司还需对营销账号进行统一管理,明确标识营销活动并提示风险,确保与投资者教育活动在内容、人员等方面明确区分。
在投资者保护方面,《管理规定》要求期货公司增加客户回访频次,加强风险提示,建立监测机制,并公示手续费收取标准,确保按公示标准收取。同时,严禁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以欺诈或误导客户的方式开展互联网营销。
此外,《管理规定》还加强了对第三方机构的管理,要求期货公司依法审慎选择第三方机构并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协议内容,禁止向第三方机构支付与客户开户量、交易量、手续费、资金量等业务指标挂钩或变相挂钩的费用。同时,禁止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互联网营销。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将采取非现场监管或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明确法律责任。
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各行业加速与互联网融合,形成新的业态。期货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营销,提升了信息传递效率,拓宽了服务半径,增加了获客渠道。然而,个别期货公司在开展期货经纪业务互联网营销活动中存在不当宣传、诱导交易、变相居间等违法违规行为,损害了交易者的合法权益和期货行业的整体声誉。因此,《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规范期货公司经纪业务互联网营销活动,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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